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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群医院关于病历复印的有关规定
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,利群医院关于患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历资料的规定如下:
- 患方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:
- 门诊病历,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、出院小结;
- 体温单、医嘱单、护理记录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病理资料;
- 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;
- 国务院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。
- 下列资料不允许患方复印:
-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、会诊意见;
-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;
-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。
- 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:
-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;
-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- 公安、司法机关;
- 保险机构。
-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。
- 患方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复印室进行,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方复印资料,复印时患方必须在场。
- 患方复印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费用。根据沪价费【2002】56号收费标准:A3、B4复印纸每张1.00元人民币,A4、B5及其他复印纸每张0.50元人民币。
利群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
二0一0年八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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